莆田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莆田市位于北纬25°2'-25°46',东经118°27'-119°56',背山面海,北依省会福州市,东北与福清县交界,西北与永泰县、德化县毗邻,西南与永春县、南安县、惠安县及鲤城区接壤。莆田县古称“蒲口”,公元568年(陈光大二年)由南安郡分出置县,因盛产荔枝,别称“荔城”。仙游县原名清源,早在唐圣历二年(公元699年)就设置清源县。因有何氏九兄弟跨鲤升仙的传说,后更名“仙游”,别称“鲤城”。自宋至清,两县曾先后同隶于兴化军、兴安州、兴化路和兴化府,故至今仍俗称“兴化”(南洋一带则称“兴安”)。气候属南亚热带,冬季短暂,年平均气温18℃-21℃,最佳旅游季节为每年4-12月。莆田市是镶嵌在福建沿海中部大地上的一颗灿烂明珠,风光旖旎,山川如画,她不仅有神奇壮丽的自然景观,而且有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园林胜迹遍布平原、山区和沿海。主要游览点有:九鲤湖、麦斜岩、菜溪岩、“湄屿潮音”、“石室藏烟”、“东山晓旭”、“紫霄怪石”、“白塘秋月”和广化寺、三清殿、木兰陂、宁海桥、古谯楼、夹祭草堂、仙游东门石坊、文庙等景点。